翻译:tonge.eth
校对:AhinoK
亲爱的加密法律观察员们,
《去中心化法律》栏目准备推陈出新了,我们正在进行「主题化」。在接下来的三期中,作为 Web3 首选法律快讯的我们将围绕区块链的细分领域来呈现主题内容: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非同质化代币(即 NFT,Non-fungible Tokens)、以及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我们将从 DeFi 主题开始启动,这可说是法律领域与 Web3 之间最有趣的交汇点了!
「去中心化金融」这一概念被赋予了多样的定义,但它的核心仍然紧扣「不可篡改」、「抗审查」及「无需许可的去中心化公共账簿」 —— 无论从资产代币化到稳定币的铸造,还是从自动贷款偿还机制再到 Degen 们的流动性挖矿,均能让用户接触到崭新的金融机遇。我们在 Web3 中的大部分活动都会涉及到 DeFi,而 DeFi 是 Web3 经济的原始造物。
但 DeFi 又不仅仅是一件经济的原始造物而已。DeFi 的「点对点」特征,放大了如早期「文件共享协议」 Pirate Bay 和 Gnutella 般所具备的优点。正如 Lawpanda 在其文章中写道的:“DeFi 是作为一项「点对点」的交易方法来开发的,从而无需依赖一个由中介机构所组成的系统,该系统曾一贯纵容虚假的操纵行为及不透明的风险再分配机制。”
不同于早期的文件共享协议,所有 DeFi 交易都是记录在区块链上的,这种新奇而无需信任的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人都可以读取并跟踪链上的交易数据,以追循围绕加密宇宙的数字资产流动。在 Lawpanda 所提到的点上,「不透明」的情况就此消失了,而「透明度」所释放的荡涤之光正是 DeFi 所能呈献的至上嘉礼之一。
而若要实现 DeFi 的所有承诺,我们仍还有一段路要走。「DeFi」的概念还过于新鲜,且「代码即法律」的思想在其文化中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于它暂且还未准备好被广泛地采用。行业内普遍采用「漏洞利用」(Exploit)的措辞来形容偷盗行为,我们亦都清楚对应的加密监管即将到来。
在《去中心化法律》栏目中,我们不断致力于强调「对立法者们进行引导」的重要性,以确保我们的司法管辖区能够采取合理的监管措施来促进创新,同时降低不良行为者所造成的损害。这是一种艰难的权衡,且我们大多数人都倾向于成为安全领域中的主权一方。幸运的是,我们还有其他不涉及到行业监管的方式来发展 DeFi,这也可能有助于纾解未来的「监管过度」问题。
要实现 DeFi 的承诺,一种方法是将我们的工作重心放在打造出色的 DeFi 协议上。而要构建领先的 DeFi 协议,你就需要热忱的贡献者和具备超强能力的团队,还需要如 Tracheopteryx 般充满活力的领导者来统筹全局。
《去中心化法律》有幸在本次的首期主题中采访到了 Tracheopteryx。Tracheopteryx 是一位长期的 DAO 建设者,因其在 Yearn 中的成果而闻名,而 Yearn 是老牌的 DeFi 借贷协议之一。 他还参与联合创立了 Coordinape,这是一项在 Web3 中处处可见的 DAO 贡献者薪酬工具。
而在 Yearn 中,Tracheopteryx 参与开发了新的协调与治理模型。他相信,我们会不得不拥抱象征着协调失败的恶魔,而不是要去干掉摩洛克,且组织应该采用流动型的层次结构来优化决策。对此,他常用生物系统的类比概念来讨论组织理论。Tracheopteryx 还因其在团队建设方面的创新理念及对「Sense & Respond」组织理念的倡导而赢得了关注。
(译注:1、摩洛克 Moloch,即阻止人类合作的邪神;2、Sense & Respond,感知并回应,在组织层面上,该理念涉及到在组织和它所服务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一个开放而诚实的双向对话。它要求领导者和员工都真诚地倾听市场,并以诚信与快速的方式做出反应。)
谈到「回应」,我们在本期中还讨论了无需信任制、去中介化和交易对手风险,剖析了协议的去中心化程度、分析治理代币在 MiCA 下是否属于「证券」、回顾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新提出的加密资产申报框架、提供了 MiCA 之内的加密资产概述、了解税务优化的利害关系、为税务优化的代币薪酬体系制定框架,并整合了加密宇宙中的新闻与文章精选。
(译注:MiCA,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规)
虽然本快讯可能有助于读者们熟悉区块链技术可能涉及的法律影响,但《去中心化法律》的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本快讯仅作为基本信息。本快讯发表的言论仅代表作者们本人的观点。故本快讯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且不应被视作法律建议。请向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法律建议。
欢迎来到《去中心化法律》。
本文贡献者:aglelex, lion917, hirokennelly.eth, COYSrUS, Trewkat, lawpanda, Tromso, DAOLAW, Jay the Legal Wizard, Jason Schwartz, RedHatRoss, teresacd, MDLawyer, G0xse, B(3,A)Rhunter, Cosmic Clancy
🎙与 Tracheopteryx 的访谈
为什么 DAO 们都将去中心化放在了 DeFi 领域中?
与摩洛克成为朋友将有助于协议的茁壮成长。 图片来源:Cosmic Clancy
Yearn 发现了哪些「DAO 原生」的方式来帮助各个项目明确成果并为其负责?
目前,一些 Yearn 的贡献者正在测试一套新的薪酬系统,在其中每个人都能提议他们该如何得到报酬(作为他们的请求)以及其他人能预期怎样的产出(作为他们的动机)。然后贡献者们会收到反馈并调整他们的请求与动机。在这种方式下,更多的工作流和期望会浮现,同时还能保持自主权和个人责任感。
作为一个「感知并回应」的组织,Yearn 有没有发现哪些方法对解决项目问题或项目停滞很有效的?
我们的两项主要应对工具是「建议流程」和「冲突解决流程」,这两项工具在青色组织中经常被使用。它们把工作执行和协作体验直接交给贡献者自己负责,而不是把它们外包给管理层。这两样都是很棒的流程方法,尽管在过去一年内我对此进行了大量应用并看到了这些流程是如何失败的,但我仍然相信对于自治、远程以及偶尔的非正式协作而言,还是需要这两项工具更多的支持。
(译注:青色组织,近几年在企业界相当受到重视的「青色组织」一词源自于弗里德里克·拉卢(Frederic Laloux)所定义的三元素:「自主管理」、「身心完整」及「使命驱动」。强调将权力分散,提高员工可以有更多的发挥空间,并透过扁平化管理鼓励独立思考、让同仁们彼此充分沟通与协作,激发员工创意跟生产力,将这些结晶不断迭代,达成全体组织的共同目标。「自主管理」是青色组织的核心。)
为什么「DAO」的组织形式对于 DeFi 协议的治理很有效?
去中心化协议只能用去中心化的方式来治理,即由 DAO 来管理,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去中心化了。
图片来源:B(3,A)Rhunter
您的名字有什么含义?
Tracheopteryx 是 trachea(气管)和 archaeopteryx(始祖鸟,第一只有羽毛的恐龙)的混合词。它对我而言,这是一个共鸣与强大的组合。象征着「变革之声」。
与其他的加密细分领域相比,在 DeFi 中建立杰出的团队是否存在其独特的挑战?
当然啦!组织起去中心化的工作是超级难的。在过去 400 年里,这个世界一直在研究着如何运营中心化的企业,而我们才刚刚开始弄清楚如何用去中心化的方式去有效工作。
您会如何向那些来自传统金融领域、在「指挥并控制」模型下工作的人解释 Yearn 的去中心化模型?以及 Yearn 的模型在实践中是如何真正发挥作用的?
它其实类似于传统公司的治理,权力被委托给了小部分人 —— 但关键的不同点在于,这儿没有公司实体、合同、还有老板,是透明且高度无需许可的,而代币持有人对于治理权的授权是有最终权力的,而且对于实施授权还能实现低摩擦的变更。(译注:举例,可以低摩擦地换掉不给力的项目 leader)
建立在 DeFi 协议上的 DAO 是否应该具备特殊的治理功能?
我会提倡把一些权力委托出去,并采用多种的决策方式(不仅限于代币投票而已)。一些决策会更适合由一小群人或者在场的特定专家来作出。
「治理」是最重要的 DeFi 代币用例之一。这样就够了吗?您能想象没有代币的治理吗?
当然。如果在一个高度信任的环境中,就不需要任何代币或流程形式了。合作者们只需要聚到一起决策就行了。但如果信任度不是那么高(99.9% 的情况下),就有必要通过这些流程来建立信任了。代币即「高度信任」。信任不存在的话,什么事也做不成,无论处理事情的是系统还是人。
在 DAO 的治理框架内是否需要层级制度?
「层级制度」是现实世界的基本特征,比如太阳就是大于月亮的。而在理想情况下,我们在 DAO 中想要的是流动的等级制度,其中的领导者是「知道下一步该做什么的人」。
(via:https://twitter.com/fifthworldzach)
⚖ 行业发展
特意采用「去中介化」技术的 DeFi
作者:lawpanda
图片来源:B(3,A)Rhunter
对于金融服务的监管日趋复杂。而监管机构并不总是了解哪些交易、衍生品或其他金融工具会需要由监管来干预,以防止系统性的风险或影响。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促使了 07 年的金融危机。那些在危机期间或在其之后长大的人们的失望之情是可以理解的。传统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贪婪自私与掠夺性行为可谓是致使了美国联邦政府对华尔街中介机构 7000 亿美元的紧急救助,而普通民众们却被抛弃在一段被称为「大衰退」的经济时期里。尘埃落定后,开发者们开始想象没有传统中介机构存在的金融服务产业会是什么样的,于是激发了「金融科技」,而最终演变成了去中心化金融。
传统金融风险模型的抽象化
DeFi 的一个核心目标在于消除掉传统金融市场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储蓄银行、交易所、清算所和证券经纪商等,同时提高整体流动性、透明度、资金周转率并减少交易摩擦。DeFi 允许开发者创建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让金融资产以无需信任的方式进行交易,从而消除掉交易对手风险的方方面面。
「年少轻狂」的去中心化金融
图片来源:BAP Software
「DeFi」是一个常用术语,用来描述建立在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上的金融服务生态系统,它通过可自由访问的、自主且透明的链上合约来取缔传统金融中介。DeFi 协议始终坚持「无需许可」和「透明」的价值观,允许世界各地的人们使用无需托管的钱包进行借出、借入、发送或交易资产操作,而无需涉及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用户还可以继续探索更为先进的金融工具,如杠杆交易、结构化产品、合成资产、保险承保以及做市等,同时始终保持对其资产的完全控制。
截至 2022 年 2 月,DeFi 的总市值继续创下了历史新高,自 2020 年 6 月以来,其累计收入已增长到了超过 42 亿美元。然而随着新的 DeFi 服务或重建、或重塑了中心化的传统金融(或称 TradFi、CeFi)的服务元素,加上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数字资产被抵押在了 DeFi 的资金池中,在平衡这一更加透明且无需许可的金融系统所带来的机遇和风险方面,我们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管者正面临着挑战。虽然 DeFi 可能提供更高的效率和包容性的机会,但也有相应的权衡考虑,比如其实际的去中心化程度、治理的复杂度、技术风险,以及最后整体的新兴可组合生态系统的系统性风险。
去中介化是一种追求,并非一种苛求
DeFi 是作为一项「点对点」的交易方法来开发的,从而无需依赖一个由中介机构所组成的系统,该系统曾一贯纵容虚假的操纵行为及不透明的风险再分配机制。DeFi 代表了在金融交易中消除掉中介机构的一种肯定性尝试。中介机构未能适当管理交易对手风险的情况往往会导致系统性的市场混乱,而在这种情况下,自私自利的不当行为所产生的代价通常会由整个市场和纳税人来买单。
尽管具有「去中心化」的目标和「分布式数字账本平台」的动态特质,但目前在主流市场中运作的许多加密货币经纪商、清算所和交易所,仍然依赖于传统金融中介的元素。例如,一些平台依赖于中心化的订单簿,而其他平台则中心化了交易执行或结算的各个方面。「真正的去中心化」往往成了一种愿景。
从另一种角度看,DeFi 实际上并没有消除掉金融中介,但通过编写这些无需信任的代码及合约,DeFi 使得中介的职能得以新的方式来履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而随着基础设施的持续发展,DeFi 平台将有能力适应、减少并可能在买卖和交易中直接消除中介机构。
Synthetix 生态系统是最早的完全去中心化协议案例之一,它消除了衍生品交易中的传统交易对手方中介。最近出现于 Synthetix 生态系统中的两个创新可组合协议是 Lyra 和 Kwenta。
Lyra 协议是一组智能合约的集合,其允许流动性提供者为交易者提供资金,通过自动做市商来向市场购买或出售期权。
Kwenta 是一个去中心化的衍生品交易平台,提供真实世界与链上合成资产。Kwenta 是建立在Synthetix 协议之上的,交易者可以获得完全由 SNX 代币持有者生成的合成式流动性资金。
在 Synthetix 协议中,交易并没有直接的对手方,但它确实采用了一种类似对手方的模式,即 SNX 持有者会在铸造 sUSD(合成美元)时承担 Synthetix 债务池中的一部分。虽然这些协议可以说是在其代码中包含了传统中介作用的一些特点,但这种自动化和去中心化(机制)是无需自私自利的对手方来参与的,也不允许交易的不透明性。
交易对手风险管理
尽管中心化金融机构表现出了透明度的匮乏,但消费者和市场却似乎对它们给予了最大的信任。传统 金融监管制度的支持者总是强调:导致资本损失的事件常会涉及到技术故障和对 DeFi 服务的攻击,因此 DeFi 应该被实施类似于传统金融的监管。然而,如此论证未免有些偏颇了,并有意忽略掉了传统金融中由于缺乏透明度和适当风险管理而导致的反复的系统性失败。
交易对手风险指的是交易的另一方(即「对手方」)不对金融工具履行其义务的可能性(即违约)。这可能包括了未能偿还贷款而造成的信用风险、或未能交付指定资产以结算交易而造成的结算风险。在传统金融领域中,管理交易对手风险的产业与规管性「举措」通常都会涉及到集中控制与监管。由于最大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合同与经济关系的相互关联性,一个金融机构的违约会对该金融机构的合作伙伴们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阻碍他们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并具有传导性。如果金融系统因外源性的冲击从而导致了整个金融市场同时发生广泛性损失,进而引发一个或多个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崩溃的话,那么系统性风险就有可能发生。
为了尽量避免典型的「银行挤兑」情况,监管工作在历来都侧重于审慎的措施,如董事会的风险监督、通过施加强制性的资本要求来保障偿付能力、限制所持资产的规模或类型、以及限制所许可的交易类型。虽然监管机构自己制定了这些规矩,但当局通常都会将大部分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监督权下放给自利的市场参与者本身。尽管在监管和监督方面都同时做出了努力,但中心化的系统似乎就是允许人为地操纵「风险约束」,使那些(自行)负责防止过度系统性风险的中介机构从中获益。最近 Archegos 的爆雷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Archegos 的守旧之过
2022年4月,Coindesk 的贡献者 David Z. Morris 有些先知先觉地强调了(发表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加密货币市场中交易对手失败的潜在系统性影响 —— 正是以 Archegos 为具体案例、以 Luna/Terra 为类似的潜在风险对标。而 Archegos 的例子也突出表现了传统金融体制在不透明性以及披露与申报「要求」上的积弊已久。
2021 年 3 月,家族办公室基金 Archegos Capital Management 的爆雷给主要的经纪中介机构(包括高盛、摩根士丹利、瑞银、野村、德意志银行和瑞士信贷)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损失。我们来快速概览一下整个事件:Archegos 公司重复地将抵押品再抵押给多家经纪机构,以持续对包括维亚康姆、Discovery 和腾讯大约10只股票在内的投资组合进行杠杆交易。该公司启用了「总收益互换」(其在功能上是经纪商与基金之间的合同,用来提供对标的资产的风险敞口)。客户从资产价格的任何变化中获利或亏损,而经纪商则在各类报表中显示为股票的在案持有人。Archegos 的资产随着牛市的到来而不断增值,而其杠杆头寸也在不断增加。直到 2021 年 3 月,维亚康姆价格的意外下跌引发了追加保证金警告,而随着经纪商将「代持」的相关股票卖到市场上,头寸开始被平掉。重度杠杆的平仓最终导致了相关中介银行达数十亿美元的损失,并波及到整个市场 —— 虽然总体看来较为短暂。
Archegos 公司故意利用各种监管漏洞(或只是无视了申报要求)来隐瞒他们的头寸。尽管「总收益互换」是一项合法的金融工具,但 Archegos 事件致使监管部门开始关注起主要经纪商给客户扩大杠杆的流程与风险控制。Archegos 利用「总收益互换」对某些股票进行下注,使得主要经纪商难以了解 Archegos 的全部头寸和杠杆情况。此外,由于 Archegos 是一个家族办公室而非传统基金,它还豁免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投资顾问注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现在可能开始更彻底地审查风险管理系统,特别是当交易对手利用了「合成结构」的情况(不仅能增加杠杆,还能避免披露要求)。
在 Archegos 内爆事件中最令人不安的地方在于,中介机构似乎在「允许」Archegos 采用其头寸方面负有重大责任。由华尔街的公司们发明并为其所用的各类互换衍生品,成功为 Archegos 的衍生品交易提供了高达 85% 的保证金债务,并在收取巨额费用的同时还从杠杆互换的相关股票中获利。Archegos 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其中未能被合理评估的交易对手风险则主要归因于缺乏透明度,进而导致了重大系统性风险。评估风险的(传统)标准做法失败了,因为所涉及的相关公司没有受到「激励」来适当地监控 Archegos,至少在他们遭受100亿美元的损失之前是这样的。
还会有下一个的 Terra/Luna,真的吗?
我们来对比下 Archegos 的爆雷与 UST 在 Terra 上的脱钩以及 Luna 随之而来的贬值事件。据称,链上数据当时显示,UST 在没有明确原因的情况下被平白无故地大量抛售为其他稳定币 —— 尽管看起来像是因为当时整个市场正在急剧下降,而投资者只是在试着降低风险罢了。关于 Luna/Terra 的衰落,已经有了各种各样的半阴谋论。然而,算法稳定币结构和 UST 的快速增长,似乎并没有相应规模的资金体量来作支撑,这一成因的概率应该不亚于大众想象中的「不良行为者的协同攻击」。虽然 Archegos 100 亿美元和 Luna/Terra 400 亿美元的爆雷都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是,Luna/Terra 的算法、合约、资金流入/流出等等一直是公开在区块链上的。可以说,没有任何自利的中介机构能在未缓释交易对手风险的情况下从市场退出并薅走利润。
图意:你得挨监管啦,你得挨监管拉!
而 Archegos 和 Luna/Terra 事件的后果,不幸将是大家所期望的 —— 更多的监管。「更中心化」将永远是监管机构所能提供的解决方案。如果 DeFi 无法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去防范交易对手风险,那么它将被迫遵守中心化监管机构所制定的标准。随着 DeFi 的发展,监管机构将如何行使管辖权以及行使的程度将变得越来越受重视。在美国,美国司法部、CFTC、FinCEN、FINRA 和 SEC 都可能试图对去中心化平台及其客户实施一些行政监督。许多 DeFi 代币可能都会被视为「证券」,并且 SEC 也会要求提高披露规格。DeFi 平台也可能被视为 SEC 管辖下的「交易所」,并被要求不断接受审查。
相对来说,缺少中心化治理和中介机构的 DeFi 的确能够防止或限制人为操纵市场的交易对手风险。鉴于完全的透明,去中心化市场可能更适合于风险评估及风险响应。DeFi 系统应排除像传统金融系统那样被人为操控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限制不良管理和不负责任的交易行为的可能性。可是,随着协议算法的或操纵或崩溃,尽管做了积极的干预以防止数字银行的挤兑,我们依然看到了 Luna/Terra 的归零 —— 还拖着 Anchor 下了水。然而, DeFi 的主要价值还是在于它能够通过去中介化和透明度来解决系统性的交易对手风险。
作者 *lawpanda 是一名来自美国的律师,活跃从事于诉讼和咨询业务。他是 BanklessDAO 法律公会、LexDAO 和 LexPunkArmy 的成员,也是各种 DAO 和区块链协议的成员/顾问/贡献者。在他为Decentralized Law 写作之余,他正致力于通过实体结构和常识性的法律解决方案来减少链上实体和传统实体之间的摩擦。*
在 DeFi 中所谓的「去中心化」到底是什么样?
作者:Tromso
图片来源:B(3,A)Rhunter
近期,一些去中心化金融协议在其去中心化的功能上面临着法律挑战。Uniswap(据称由 Universal Navigation 公司运营)和 PoolTogether(据称由 PoolTogether 公司运营)因其用户违反当地法律或法规而被起诉。这些实体可能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这些协议是去中心化的,所以他们不应该对协议的具体用法负责。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协议到底有多大程度的去中心化?
依照 DeFiLama 上的总锁仓价值(TVL)数据(在 2022 年 5 月初,UST-Luna 崩溃发生之前),本文选取了一些主流 DeFi 协议,这些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都在其各自的网站上发布过,而这可能会揭示协议与其背后实体之间的关系。
DeFi 协议背后的实体公司
在这七份协议中,其中有五份披露了相关的法人实体名称。Curve Governance 和 Maker Governance 在条款中没有命名任何实体,有可能的原因是:这些条款更关乎 DAO 的治理,而非 DeFi 协议的实际经营。
实体与协议间的关系
在查看了各类条款的具体文本之后,人们可能会发现大多数实体会声称其独立于部署在区块链上的底层去中心化协议之外。
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对网页界面的「使用」及「访问」的管理,然后简述了实体、网页界面和协议之间的关系。
在这种安排下,实体对协议的控制程度似乎部分取决于网页界面是否是协议的唯一入口。如果实体提供了对页面的独占性访问,而界面提供了对协议的独占性访问,那么可以说实体本身能够决定用户是否可以访问该协议。而 Aave 似乎是个例外,其条款规定:“Aave.com 不是 Aave 协议的可用接入点之一”。
关于实体对协议的控制程度问题,除了「访问控制」之外,还可能与其他的因素有关,其中一些因素在针对 Uniswap 的集体诉讼中已经被提出:
实体能从协议中获取多少利润。
实体是否单方面就可以改变协议的运作,例如将代币退市或停用相关金融产品。
协议或标的业务是否被视为实体的知识产权。
协议的治理结构(如有治理代币)。例如,Uniswap 案的原告声称,Uniswap 的项目方拥有超过40% 的 UNI 代币,因此他们可以根据其治理规则「有效掌控 Uniswap 的治理」。
另外的一些(控制)因素也反映在这些协议的条款中。例如,dYdX Trading Inc. 有权更改 dYdX 开发的智能合约、修改对其服务的访问、并可自行决定暂停或禁用其服务。此外,Aave、Anchor 和 Lido背后的实体也可以自行决定限制用户访问其服务,特别是在有任何可疑非法活动的情况下。
DeFi 「无需许可」的程度如何?
这些条款下的所有用语和安排都会让人们想知道 —— DeFi 「无需许可」的程度是怎么样的。根据初步观察,尽管许多区块链网络都是无需许可的,但 DeFi 协议要做到却不那么容易。
许多 DeFi 协议的条款规定,它们只对「合格用户」开放,尽管目前的门槛通常很低(所提的要求通常只跟年龄、法律行为能力和海外制裁名单有关)。而某些协议,如 dYdX,则明确拒绝向美国用户提供服务(可能是由于监管原因)。此外,根据上述的讨论,也许运作着操作界面的实体是能够阻止某些用户或交易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主流 DeFi 协议与传统银行的区别并不是「性质」问题,而是「程度」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者都对其交易对手(即用户)有一定的要求。尽管如此,人们可能会期望 DeFi 仍有潜力为那些没有银行账户的人群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控制」的掰扯
在这些 DeFi 网站上发布的种种条款会让人感觉:运营实体与底层协议之间的关系其实并不明确。不完全的(控制)因素包括:治理结构、利润流和知识产权。鉴于现有的法律框架更倾向于揪出一方来对这些行为负责的情形,将智能合约和「人工智能算法」进行类比,也许能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而对于人工智能算法,欧盟认为,最有能力控制和管理技术相关风险的一方应承担起责任。同样的,运营实体对 DeFi 协议的控制程度预计将成为未来与 DeFi 相关的法律诉讼问题的核心。
作者 Tromso 是一名来自香港的律师,专注于金融和法律领域的 Web3 创新。他曾在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和英国接受过法律教育。
🏛 监管动向
在欧盟法之下,治理代币可能属于一种「证券」
作者:DAOLAW
图片来源:B(3,A)Rhunter
许多 DAO 和 DeFi 的应用程序在最初都是由公司或个人开发并投入运营的,其计划是在最终能去中心化。而 DAO 或协议治理代币的持有者可以对智能合约的更迭进行提案并投票,如果获得批准,则一般会通过部署新的或修改好的智能合约来实现。
与现实世界的股权相反,治理代币通常不会试图通过代币市值来代表公司的价值,而其只是对智能合约的更迭进行提案或投票的「无约束性」能力。少数人可能持有相对大量的治理代币,而这可能会让去中心化成为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投票过程也会受到某些阈值的约束,因此拥有少量治理代币的参与者甚至没有机会投票。
在 MiFID II 下,治理代币将视为「证券」
(译注:MiFID II,即《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第 2 版》)
治理代币对于在 DeFi 生态系统中实施的改革是至关重要的。而其法律层面的问题在于,它们在 MiFID II(《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及其相关法规)的解释中被归类为「证券」。而将这些代币归类为证券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例如(招致)《市场滥用条例》的适用、或在《招股说明书规定》之下的招股说明义务。
根据 MiFID II,「可转让证券」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可转让的证券 —— 具有「可转让性」、「可交易性」和「标准化」等一般特征,可与立法体系所设想的典型证券相当。由于能够对所有权进行转让,治理代币可能会满足「可转让性」特征。而它们也可能满足「可交易性」特征,因为目前已存在活络的市场来将(代币的)供需相撮合。「标准化」特征也可能得到满足,因为 DeFi 项目的治理代币通常在每种情况下都具有相同的权限,因此可以进行互换。
然而,目前尚不清楚治理代币在其功能上是否与 MiFID II 的典型证券具有可比性,后者提供了一个不完全清单(non-exhaustive list)。该条款允许当新兴金融工具在监管角度上与传统金融工具不具有可比性时避免被归类为证券。在任何情况下,治理代币(与股票和债券不同)均不代表对未来支付流的任何参与,也不与类投资式的预期相关。此外,对于治理代币及治理权利的主张,通常不存在索赔申诉中的被告主体,因为即使是DeFi 项目的发起人也无法履行某些索赔条款,因其对正在运行的智能合约缺乏足够的影响力。
在任何情况下,治理代币与「投资目的」都是不相干的。最终,更好的论点是反对将其归类为 MiFID II 意义下的证券。也有例外情况是具有法人实体结构的 DAO,其治理代币提供共同决定权、现金流(获取)权或股东地位。
即将出台的 MiCA 法规会有怎样影响?
DeFi 社区目前都在等待欧洲计划发布的 MiCA(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规),其中规定加密资产必须由法人实体来发行。虽然根据目前的建议,这些资产将不受执照要求的限制,但法人实体的强制性参与使得人们对去中心化的基本主张产生了怀疑。这与 DeFi 息息相关,因为就算 MiFID II 不将治理代币归类为证券,代币都始终是权利的「数字化表示」—— 可以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进行电子传输和存储。因此,这些代币应该会符合 MiCA 规定下的加密资产认定条件。所以,他们的发行人将必须是法人实体,然后准备一份白皮书,向监管机构申报并公布。
这对于没有法人实体的 DeFi 项目来说可能会很困难,因为它们将不再被允许服务于欧洲市场。但这是否真的会强制执行还未必。况且在这种大背景下,欧洲议会是否会不顾(或恰恰因为)对 DeFi 项目的影响而继续坚持这些要求,或者是否会在进一步的立法过程中在这方面进行调整,均有待观察。
Biyan Mienert 博士是一名律师,其业务方向是加密货币与金融科技。他目前在黑森州(德国)的应用科学大学教授「法律数字化」。他主要就 DAO、NFT、Web3 和 Token 产品的法律问题及结构进行研究并提供建议。在他的博士学位中,他为 DAO 开发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他经常在国际会议和政治工作组中发表演讲,并为诸多知名的加密初创公司提供咨询。
「加密资产申报框架 CARF」可能会阻碍 DeFi 的发展
图片来源:B(3,A)Rhunter
对于 DeFi 爱好者来说,日子并不轻松。要进入 DeFi 的世界必须经过大量的自学,从而了解如何将法定货币引入系统、如何连接到 DeFi 协议、以及这些协议提供了哪些功能等。虽然这些对于精通技术的人来说显然是可以克服的,但往往对散户投资者会构成过大的挑战。但到目前为止,政府法规通常不会对探索 DeFi 世界造成妨碍。在通过中心化加密交易所进行简单的 KYC/AML 流程之后,您就可以购买第一枚加密货币,然后可以将其转移到加密钱包,最后再跳进兔子洞。
现在请想象一下这样一个世界:除非您向各类 DeFi 协议提交个人敏感数据,如出生日期、税务居住地及纳税身份号(以便您的司法管辖区可以检查您的所有税款是否缴纳清楚),否则您不能再使用自己喜欢的 DeFi 协议了,例如 Uniswap 或 Maker。听到这里,就算您并非利用 DeFi 的逃税漏税者,您的神经可能也会有点儿紧张,因为每个通往 DeFi 旅途中的障碍总是会阻止潜在用户探索这个领域。尽管如此,如果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辖区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又称「经合组织」)新提出的加密资产申报框架(CARF),那么刚才所想象的世界将可能很快会成为现实。
CARF 简介
经合组织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 CARF 的初步公众咨询文件,这次的公众咨询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结束。CARF 的目标是以标准化的方式自动交换加密资产交易的税务信息。经合组织在文件表示,加密资产市场存在一个重大风险,即近期在全球税收透明度方面所取得的努力成果将逐渐受到侵蚀。全球的传统金融机构已经在共同汇报标准(CRS)下进行了大量的税务申报。然而,由于 CRS 的定义通常不适用于加密市场参与者,因而 CARF 构建了一个全新的框架,专门面向加密世界交易的税务申报。
经合组织担心加密资产可能被利用于破坏现有的国际税收透明度举措,如 CRS。而 CARF 旨在帮助国税局追踪不合规的纳税人。这个目标当然是值得支持的,因为加密货币不应该要助长逃税。然而,在 CARF 中所提出的对应措施是如此的激烈,以至于它们可能会「将宝宝与洗澡水一同倒掉」。这里的「宝宝」不单指加密用户,还包括各类 DeFi 协议和各种 DAO,它们可能会发现难以完成如此广泛的申报范围。
须申报的交易类型
那么有哪些交易需要申报? CARF 将适用于四种类型的交易,包括:加密资产和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一种或多种形式加密资产间的交易(「加密」到「加密」交易)、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零售交易以及钱包间的加密资产转移。「加密资产」是一类价值的「数字化表示」,它依赖于由密码学保护的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来验证和保护所有交易。该定义有意地「被宽泛」,在于确保 CARF 所涵盖的所有资产也能同属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于 2021 年 10 月提出的《基于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风险管理办法更新指南》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此定义将涵盖大多数的 NFT 和代币(除非后者代表一种「证券」),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均属于 CRS 的范围。唯一明确排除在 CARF 范围之外的两种加密资产是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和闭环加密资产(closed-loop)。简单来说,闭环加密资产是只能用于支付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功能性代币。
申报责任
任何个人、实体、或作为一项业务向客户或代表客户履行交易所交易服务(法币到加密货币、加密货币到加密货币)的、作为这种交易所的交易对手方或中介的、或提供交易平台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都有责任按照 CARF 进行申报。这似乎涵盖了无托管钱包提供商、去中心化交易所和各类 DeFi 协议,这些协议允许将一种类型的加密货币转换为其他类型加密货币,并具有附加功能如:利息或与某些传统世界资产挂钩的兑换率。此外,CARF 对「实体」进行了定义,以确保在经营中所选企业的法人形式无法避开申报义务。除了公司(Corporation)与合伙企业(Partnership)等常见的实体类型外,在 CARF 定义下的实体类型也会被安排上。虽然 CARF 没有明确囊括 DAO,但作为DAO 形式运作的 DeFi 协议可能依然会希望谨慎行事。
申报范围
由于我们已经知道了申报内容及申报主体,自然会联想到谁会被披露出来?基本上,它将是任何个人或实体(同样的,在宽泛的条款下可能也包含了 DAO),因他们都是具有申报责任的企业(即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客户。申报范围中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政府实体、国际组织、中央银行或投资实体以外的金融机构,但这些都与大多数加密用户无关。该申报要求不仅适用于实体,也适用于控制实体的自然人,比如就「公司形式」而言一般是持股超过特定数量的个人。但如果在 DAO 的情况下会是谁呢?是投票权超过一定比例的代币持有者?是创始人团队?还是在 DAO 中具有特定职能的某个级别的成员?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整个社区在本质上都是匿名的并且很少有成员使用真实姓名(更不用说透露其他的个人数据了)的情况下,DAO 应该如何找出它的最终控制人?
在 CARF 规定下的申报义务范围相当广。对于个人加密资产用户,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申报其姓名、地址、居住地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税号(TIN)以及出生日期和地点。对于实体,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除了要申报实体名称、地址、居住地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税号(TIN),还要申报每个实体控制人的个人数据。而要收集数据,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还必须从个人加密资产用户和实体控制人那里获得「自我认证」。为了保证其有效性,「自我认证」必须由个人加密资产用户和实体控制人签署,或以其他方式主动确认。如果尚未进行「自我认证」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对其有效性存在合理的怀疑,会发生什么情况?那么很简单,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拒绝履行交易。想象一下,这会如何影响到拥有数千名居住在全球各地的代币持有人的 DAO 们正在进行的交易。DAO 能否成功地让其成员就其税务管辖区和其他敏感数据提供书面陈述来成功通过「自我认证」流程?DAO 会选择何处作为其居住地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呢?把「互联网」三个大字填上去?啊不,以太坊智能合约?
(译注:「自我认证」表格案例)
由于 CARF 旨在确保让加密资产用户们支付其应付的税收份额,那么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处在申报范围内的各项交易的财务细节。目标是让加密资产的所有处置和收购行为(包括支付商品或服务的处置)都用法定货币形式的公允市场价值来呈现。此外,在转移加密资产时,如果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并不清楚其对价,提供商还要申报转移所至的钱包地址。
影响与反响
CARF 给 DeFi 和 DAO 带来的负担是巨大的,哪怕再怎么努力,这些协议也可能败在「自我认证」上。而为了找到出路,DeFi 可能很快就会在那些大概率不参与 CARF 的司法管辖区内设立法人主体。但(从监管角度来看)这是否会有助于确保税务合规呢?恰恰相反,因为一些加密用户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在避税天堂里建立的加密服务提供商,从而确保有关他们加密交易的税务信息不会被传送到各自的国家税务机关。
CARF 一旦被经合组织正式采用,就会被参与其中的司法管辖区实施为各国法律。而到目前为止,DeFi 社区在最近结束的 CARF 公众咨询中一直保持着沉默,因为在 78 份的对该提案发表评论的文件中,没有一份是由 DeFi 社区成员提供的。也许在各国立法机构正式将 CARF 转化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立法之前,社区们是时候该发声了。
Jay 是一位来自波兰的精通技术的律师,专门从事税务与公司法方向。他在波兰内外的法律与咨询行业拥有 10 年的专业经验。
MiCA 之下,加密资产该何去何从?
作者:RedHatRoss
图片来源:B(3,A)Rhunter
在 2022 年3月14日,就加密资产相关的监管新则,欧洲议会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投票决定在一项名为「加密资产市场监管」(MiCA)的法律草案中进行谈判。 这项立法无需正式实施即对所有欧盟成员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同样的规则将适用于柏林、里斯本或华沙。MiCA 于 2020 年 9 月首次提出,是欧盟更为广泛的数字金融监管计划的一部分,其中包括数字金融战略和有关「数字化韧性」的立法提案。
(译注:「数字化韧性」是 Gartner 和 IDC 在 2020 年提出的新域领。IDC 对「数字化韧性」的定义是组织利用数字化能力迅速适应业务中断,不仅能恢复业务运营,还能从变化中找到新的机会。)
本次投票开启了议会、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之间的正式谈判,因此草案可能会被进一步修改。该草案在 2020 年 9 月发布第一稿后曾进行过重大修改,包括了一直以来不切实际的「PoW 工作量证明」禁令,而该禁令随后被放弃。
解决 DeFi 问题
MiCA 将适用于从事发行或提供加密资产的个人和实体,目标指向在欧盟内进行交易、或提供与加密资产交易相关的服务。MiCA 不是为了解决 DeFi 问题而专门起草的。虽然某些类别的 DeFi 可能确实在其监管范围内,但其他类别似乎就不是了。此外,现有的欧盟法规可能仍然适用,在这种情况下,MiCA 的范围就会被排除在外。特别是对于某些加密资产包括:
符合《2014/65/EU》(MIFID II 监管指引)的金融工具或结构性存款
符合《2009/110/EC》(「e-money」监管指引)的纯电子货币
《2014/49/EU》「存款担保计划监管指引」)中定义的存款
《Regulation (EU) 2017/2402》「证券化法规」中定义的证券化
MiCA 还引入了「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定义,并对此类提供商提出了某些要求。特别是,只有在欧盟成员国设有注册办事处并获得 MiCA 授权的法人才能提供加密资产服务。一个可能的例外是 —— 位于欧盟的客户端发起提供的加密资产服务。
MiCA 所涵盖的资产类别
为了辐射到市场上各种各样的加密资产,并对其应用不同级别的要求,MiCA 将资产认可为三类:
「资产参照」代币
「电子货币」代币
「资产参照」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以外的加密资产(即「其他加密资产」)
「资产参照」代币是与一篮子资产(例如一篮子货币)挂钩的代币,而「电子货币」代币基本上是与欧元或美元等单一法定货币价值挂钩的稳定币。第三类是「其他加密资产」,包括了功能性代币(也被定义为一种加密资产),其旨在提供对商品或服务的数字访问权、在分布式账本技术上可用且只被这些代币的发行者所认可。
MiCA 之下,在欧盟成员国内发行或提供任何这些类别的加密资产都会受到某些要求的约束,包括授权书和白皮书。此外,在资金存储、资产储备、信息要求、营销传播、向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的报告义务、投诉程序、利益冲突和其他方面,预计还会有些严格的规定。由于对所有规定的全面分析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就让我们仅关注与 MiCA 所区分的每一类加密资产相关的最重要的规定。
发行「资产参照」代币的要求
只有在发行人获得其所在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的授权后,才能在欧盟的交易平台上发行「资产参照」代币或请求准入。按照 MIFID 或 PSD2 制度中已知的所谓「通行证」,该授权在所有成员国内均有效,其允许被授权实体在任何其他成员国内提供服务。只有在欧盟成立的法人实体才能获得此类授权。MiCA 还给出了无须承担义务的例外情况:平均未偿(outstanding)代币数量不超过 500 万欧元、或该发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按照欧盟法律的定义)且所发行的代币只能由此类投资者持有。
「资产参照」代币的发行人还必须制作加密资产白皮书并将白皮书提供给其本国的监管机构。某些其他要求也将适用,特别是:涉及到「资产参照」代币的营销传播、对此类代币持有人的持续性信息要求,还包括 ESMA 申报义务、投诉处理规则、利益冲突、治理安排、资金存储和资产储备要求。
发行「其他加密资产」的要求
只有当发行人是在欧盟成立的实体(法人、在受欧盟权利义务约束下的实体),或者根据 MiCA 的最新草案:是一个DAO(原文就是这么写的),才有可能发行「其他加密资产」或请求允许此类加密资产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其他加密资产」的发行人也必须制作一份加密资产白皮书,然后将其申报和公布,并获得主管部门的授权(尽管 MiCA 并没有解释 DAO 将如何获得这种授权)。
虽然 MiCA 在初稿中并没有提到反洗钱(AML)措施,但在最近的一份新草案提及并要求「其他加密资产」的发行人要有充分的反洗钱措施。它还禁止此类发行人在高风险第三国(high risk third country)或非税务合作性司法管辖区(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 for tax purposes)中拥有母/子公司以实现企业税率为 0% 或不对公司利润纳税等税收目的。 MiCA 在「其他加密资产」的类别下也提供了少许例外:
1、免费提供的(通过挖矿自动生成而作为维护分类账本或验证交易的奖励)、具备唯一性的、不可替代的、不可分割的、未经发行人许可是不可直接转让给其他持有人的「其他加密资产」。
2、在每个成员国中向少于150名自然人或法人提供加密资产,或者在12个月内,向所有欧盟公众提供加密资产的总对价不超过 100 万欧元。
然而,例外情况不适用于实体要求,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提供此类其他加密资产的人必须是在欧盟成立的法人实体、在欧盟有住所的自然人、在欧盟内成立或拥有席位的实体并受制于欧盟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是一个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发行「电子货币」代币的要求
「电子货币」代币的处理方式与其他类别的加密资产有所不同,因为只有在发行人被授权为信贷机构或豁免于「资本要求」的实体时,其代币才可以向公众发行、被允许在欧盟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或被授权为《电子货币指引》定义内的「电子货币机构」。「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还必须遵守《电子货币指引》中规定的适用于电子货币机构的某些要求。「电子货币」代币的 MiCA 例外适用于以下情况:「电子货币」代币由合格投资者进行营销、分配和持有,并且只能由合格投资者所持有,或者在12个月内「电子货币」代币的平均未偿金额不超过 500 万欧元。 MiCA 所制定的最重要的要求之一是,此类代币的持有者将有权在任何时候以面值要求赎回所持有的「电子货币」代币的货币价值。其赎回条件必须在加密资产的白皮书中描述,但无论如何,赎回必须立即或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进行。
MiCA 提供的一个更有趣的解决方案是,当「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在加密资产白皮书中指定的时间段内没有满足代币持有者的合法赎回请求时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赎回义务将适用于与「电子货币」代币发行人有合同安排的任何第三方实体,此处的「发行人」包括了须确保资金安全的实体、负责代表发行人或代币提供者分发此类代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如他们与代币发行人不为同一主体)。此外,发行人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将被禁止派发利息或派发与「电子货币」代币持有人的持有时长有关的任何其他利益。
显著意义代币
除了与这些类别的加密资产相关的已经相当稳健的制度外,MiCA 还为被认为是「具有显著意义」的代币提供了额外的规则。分类将由欧洲银行管理局(对于具有显著意义的「电子货币」代币)或 ESMA(具有显著意义的「资产参照」代币)来完成。额外规则包括:具体的薪酬政策、托管要求、流动性监测要求、压力测试和资产储备要求。
MiCA 最早可能在 2023 年开始适用。毫无疑问,与加密资产和加密资产服务相关的稳健性制度将成为欧盟监管格局中的重要一环。问题仍然存在,例如某些规则应在多大程度上形成,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当前的市场条件和发展。但毫无疑问,当我们都在一路向西时,法律似乎无情地介入了边缘地带。
RedHatRoss 是一位来自欧盟的律师/合规专员/ 反洗钱报告专员,在金融监管和支付服务行业拥有10年以上的从业背景。亦是 BanklessDAO 法律公会和 LeXpunK_Army 贡献者。
👮♂️加密税务
DeFi 的最新 Alpha ——「税收优化」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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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 DeFi 的一项核心活动,但对于质押奖励该如何在美国报税却没有正式的指引。因为税收可以将一项好的投资变成一项糟糕的投资,所以如何申报质押交易以及它们是否都该被征税将是值得考虑的。
简而言之,除非你正持有着一堆前景绝赞的加密货币,否则将资产换成一个代表动态资产池比例份额的代币(例如wstETH 或 cTokens)可能会比获得流式(streaming)奖励代币(例如 stETH 或 aTokens)更具备税收效率。
定义
「质押」是将您的代币存入智能合约以换取收益。从广义上讲,质押有两种「口味」:流动性质押与非流动性质押。
*1、流动性质押:*收益在新的流动性质押代币发行下逐步累积,并由智能合约发放给存款人。
举例:
您将 ETH 存入共识层质押协议 Rocket Pool 或 Lido 中,以换取 rETH 或 wstETH。rETH 或 wstETH 让您有权获得总 ETH 存储池的相应份额,加上协议通过共识层质押所获得的奖励,减去社会化节点运营商的费用和「削减」罚款。
您将 DAI 存入借贷协议 Compound 中以换取 cDAI。 cDAI 使您有权获得所存 DAI 总额的相应份额,以及借款人支付的稳定费。
您将 ETH 和 USDC 存入自动做市商 Uniswap 中以换取 LP 代币。每个 LP 代币都给予您在您设定流动性的价格范围内汇集的总 ETH 和 USDC 的比例份额,以及向交易者收取的费用。
***2、非流动性质押:***收益会定期记入您的钱包或线上入口。
举例:
您运行了一个共识层验证节点,并将 ETH 存入以太坊协议来换取「流式」的验证节点奖励。
您将 SNX 存入 Synthetix 以换取「流式」的 SNX 通货膨胀奖励。
您将 LP 代币存入 Curve 池,以换取「流式」的 CRV 通货膨胀奖励。
在非流动性质押的「变体」下,智能合约以「寄存代币」的形式实例化您的存款。寄存代币与流动性质押代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代表着对存入代币的一比一索赔权,而不是对动态池子的比例份额的索赔。「寄存代币」是可以转让的,可以说这让「非流动性」质押变得用词不当,但我是一名税务律师,并非营销人员。
举例:
您将 DAI 存入 Aave 以换取 aDAI,aDAI 即代表您存入的 DAI,并使您有权获得与您的稳定费份额相等的「流式」奖励。
您将 ETH 存入 Lido 以换取 stETH,stETH 即代表您存入的 ETH,并有权获得相当于您在共识层质押奖励中所占份额的「流式」奖励。
税务分析
在没有相关指引的情况下,美国的税务律师通常会将新产品与存在指引的另一种产品类型进行类比,从而确定如何处理该产品。
1、流动性质押:
由于流动性质押代币代表了合资项目中的权益以获取利润(尽管整个过程是自动化的),因此它们最接近的例子是「实体公司股权」。在默认情况下,未在美国设立的实体会被视为「境外实体」,而境外实体会被视为合伙企业,除非:1、所有成员根据相关法规承担「有限的责任」;或 2、股权是易于交易的,且少于 90% 的实体收入是「被动的」。
根据法规,流动性质押者并非承担有限责任。然而,大多数具有流动性的质押代币都很容易交易,而且协议赚取的收入通常不符合被动收入的法定含义。因此,流动性质押代币可能最好被视为「境外公司的股权」。
境外公司只有在「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时才需要缴纳美国的企业税。而开发人员能规避「美国国税局声称智能合约协议参与美国贸易或业务的风险」的一种方法是:确保部署智能合约的最终决定是在美国境外做出并执行的。
美国纳税人要是投资于「被动境外投资公司」(或称 PFIC),则可能会遭受沉重的后果。但几乎所有智能合约协议的业务 —— 例如 Rocket Pool 或 Lido 的共识层质押,或者 Compound、Uniswap 的主动金融活动 —— 似乎都让自己远离 PFIC 状态。
在不支付股息的非 PFIC 中将 ETH 换成境外公司股份的税务后果是:您在进入和退出时可以有资本收益或损失,但在持有期间不能有所得纳入(income inclusions)。
迄今为止,美国国税局不值一提的加密货币指引可以支持上述的分析。根据这一指引,加密货币属于美国税收目的财产。财产还包括「股份」。作为一般性规则,将财产交换为在本质上不同的财产会触发资本的收益或损失。
2、非流动性质押:
最直接的非流动性质押的现实模拟是「由同质化资产抵押而出的抵押品」。
通常,如果出质人能够在(赎回)需求产生后的合理时间内重新获得原来的财产,则由同质化资产抵押而出的抵押品不应被征税。该规定是针对证券行业编纂的,将其应用于其他同质化财产(如加密货币)似乎是明智的。将财产交换为相同财产通常不征税,即使交换行为被推迟。
重大的质押锁定可能会给税务分析带来压力。拟议的证券贷款法规要求在需求产生后的 5 天内重新获得。另一方面,很难看到更好的类比,把非流动性质押视为应税事件的话,需要将质押奖励视为部分的本金取回和部分的收益,这将非常难以管理。
与非流动性质押交易相关的「寄存代币」的发行不应变更其税收待遇。「寄存代币」只是让质押者的头寸更容易分配,但不会改变其交易经济模型。
假设非流动性质押不会引发收益或损失,那抵押人可能会根据其质押奖励的公允市场价值(在奖励收到时确定)被按照普通税率征税。证券贷款收入就是这样被征税的。
美国国税局的加密货币指引亦支持上述的分析。在这种指导下,类似于「非流动性质押人」的加密矿工必须在收到采矿奖励时将其采矿奖励包含在其「收入」当中。而在 Jarrett 诉美国案(Jarrett v. United States)中,至少有一名纳税人认为,共识层通胀质押奖励应该像农作物或其他自创/自发财产一样对待,只在出售时被征税。虽然美国国税局向 Jarrett 发放了退款,但美国国税局并没有承认自己的立场。最近,纽约州律师协会税务部门发布了一份报告,以支持目前对普通利率的质押奖励征税。
3、委托式质押
上述分析对于去中心化的协议是有意义的,但可能不适用于中心化交易所或其他托管人提供的质押服务。
美国的加密货币托管人似乎将他们的非流动性质押安排视为托管关系,而不是抵押。这种往传统金融托管交易上靠拢的处理方式是明智的。与经纪人一起持有股票的纳税人通常被视为拥有该股票,而不是将其抵押给经纪人,即使经纪人混持了多个客户的股票。同样,美国存托凭证(ADR)的投资者被视为拥有这些 ADR 所索引的股票,而不是将其抵押给了发行银行。
虽然我不知道加密货币托管人是否发行了流动性质押代币,但似乎有理由期待托管人不把客户的非流动性头寸转换为流动性代币(的行为)视为应税事件,因为转换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托管人将继续在 IRS 1099 表上将质押奖励作为普通收入申报给客户。然而,客户在将这些流动性质押代币提取到自我托管钱包中并将其换出时的处理方式将给买方引起一些税收定性问题和信息报告问题。当我们遇到这个问题时,我们将要想办法跨越这个「税收泥潭」。
零星想法
将我们目前的税收规则应用于一个去中心化的世界是很难的,这些规则都假设了金融中介机构的存在。即使是像质押这样的基本 DeFi 交易,也要找到一个合理且一致的税务申报地位,而这往往需要开发者和投资者都得做出一个难以接受的选择:将资源转移到昂贵的税务律师身上,或者闭上眼睛,期待得到最好的结果。像养老金计划和其他需要高度确定税收待遇的机构往往完全被搁置到一旁,从而进一步限制了创新者的资本流入。
加密货币是不会自己消失的。而现代金融需要现代化的税收制度,政策制定者应该开始创造性地思考。一个直截了当的选择可能是让所有美国纳税人将其加密资产「按市价计价」,并只对年底的增值部分纳税(并对经济损失部分进行扣除)。目前,专业证券和商品交易员有「按市价计价」的选择,但投资者却没有,而交易员的身份门槛很高。如果不采用普适性的规则来让加密货币的本土居民在税收上有更大的清晰度,那可能会让美国的金融和技术优势面临风险。
Jason 是 Fried, Frank, Harris, Shriver & Jacobson LLP 的税务合伙人和数字资产及区块链业务的联席主管。
经税收优化的代币薪酬体系
图片来源:B(3,A)Rhunter
传统金融领域的创始人报酬是高度税收优化的。创始人在收到限制性股票或结转权益时,通常预先支付少许税费甚至不用缴纳,而只有在退出时才以优惠的长期资本收益率支付税款。加密货币领域还没有想出该如何将这种税收效率复制到面向核心开发者的代币奖励上。在此对于这个目标我提出了一个建议。
相关背景
美国创始人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获得经税收优化的薪酬:限制性股票或附带权益。
**1、限制性股票。**创始人如果选择申报其公司股票在授予时的价值的话,那么他们在归属限制到期时就不需要纳税。而如果创始人收到的股票在授予时的价值为零,而后才升值,并且创始人在出售前持有超过一年,那么他的全部报酬都可以算作「长期资本利得」。
**2、附带权益。**附带权益由合伙企业而非公司来发行,并赋予受让人对合伙企业未来利润而非其流动资本的权益。美国税法允许附带权益按其「清算价值」进行估值,即如果合伙企业在授予后立即进行清算,则「清算价值」就是那些所能分配给受让人的金额。由于合伙企业是美国税收目的下的「穿透性实体」,如果合伙企业确认当前收入对受让人有经济利益,则即使该收入未分配,受让人也要对此收入纳税。但这通常不会发生在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中,其附带权益仅让受让人有权获得合伙企业在最终出售其投资组合公司时确认的部分收益(如有)。
无锁定期的代币
在加密领域,核心开发人员的薪酬制度通常会仿照「限制性股票」。但代币实际上并不受传统的锁定期约束。相反,智能合约或资金管理团队会定期支付代币,位于美国的开发者必须在收到代币时将代币的公允市场价值纳入其「收入」。如果代币在支付后还升了值,那么开发人员的税后状况将比传统金融领域的同行更加糟糕。
税务建议
我的税务建议来自 SushiSwap 协议。SushiSwap 协议使用其所产生的部分交易费用在二级市场上买入其原生代币 SUSHI,然后将 SUSHI 锁定在链上的金库中。投资者可以购买 xSUSHI,它代表在金库的所占份额,并且在出售 xSUSHI 之前不用为 xSUSHI 在美国缴税,即使它在经济模型上代表了「流式」交易费用的一部分。
假设新协议的核心开发人员在协议启动时被授予了类似的 xToken。xToken 在发行时是毫无价值的,但能代表金库中的一部分份额,如果协议能产生足够的费用并在二级市场上能购入其原生代币,则开发人员有权获得以协议的原生代币计价的「流式」奖励。尽管是「流式」的金库奖励,但核心开发人员可能不用申报应税收入,直到他们最终出售或赎回 xTokens,然后作为资本利得来申报而非作为普通收入。
未来开发人员甚至可能会发行新的 xToken(例如「2023 xTokens」、「2024 xTokens」等),均代表新金库中的份额。新金库在开始时并没有资产,因此新的 xToken 在发行时不会有太多应税价值,但如果该协议在未来产生足够的费用收入,则该协议的原生代币将会流向新的金库(以及旧的金库)。
「即时的可赎回性」可能会为美国国税局打开一扇大门,以「查看」xTokens 并对当前的「流式」费用征税,因此将可赎回性限制为至少一年零一天以匹配「长期资本利得」税收待遇就可能是明智的。
税收结构
我提议的吸引力在于,仅根据他们收到 xToken 时的价值(可以是最低值)来以普通税率对开发人员征税,而在持有期间推迟缴纳额外的税款,并在处置时按「长期资本收益率」征税。这种税收待遇是否可行?如果通过适当的结构,我相信是可以的。
回想一下,即使在没有法人实体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合资企业也会被视为美国税收目的的实体。 xTokens 的持有者在合资企业中获利,因为他们的代币代表协议费用的份额,并以协议的原生代币计价。
未在美国组建(organized)的实体会被视为境外实体。智能合约,如发行 xTokens 的合约,如果并非在美国组建的,则该智能合约可能会被视为境外实体。
美国税法对境外实体施行了不同的分类,实体的分类会影响其股东的征税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分类为)合伙企业的税务待遇将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将在 xToken 的美国持有者的「未分配」协议费用份额中征税。但是,如果境外实体不到 90% 的收入是「被动的」,且其股权易于交易,则该境外实体会被视为公司而不是合伙企业。代币化的费用收入不符合「被动」的法定含义,因为开发人员可以通过建立Uniswap 池来让使 xTokens 易于交易。
如果境外公司「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则需要缴纳美国公司税。开发人员可以通过确保在美国境外制定并执行合约部署的最终决定来降低美国国税局声称其智能合约「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的风险。
美国纳税人投资于「被动境外投资公司(PFIC)」可能会遭受严重的后果。但协议费用收入的收入类型似乎不至于让 xToken 智能合约的发行人成为 PFIC。
因此,xTokens 的结构可能被视为「不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且非 PFIC 的境外公司股票。如果是这样,美国开发者应该对收到 xTokens 的价值缴税,但在持有期间不应该有所得纳入(income inclusions),即使协议费用以协议的原生代币的形式流入 xToken 的金库。
Jason 是 Fried, Frank, Harris, Shriver & Jacobson LLP 的税务合伙人和数字资产及区块链业务的联席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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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宇宙中维护「律师客户保密特权」的五条准则
作者:Elizabeth Shubov 和 Scott Stevenson J.D.
🔑 洞见:
「律师客户保密特权」是一项道德化与基于证据的请求,可防止律师披露客户秘密信息或被迫就客户秘密共享的信息作证。
在美国,这种特权通常延伸到为请求或获得法律建议而秘密进行的通信。客户可通过有意或无意地共享特权信息从而放弃特权。
技术的发展速度比起法律和政策要快得多。新的沉浸式工作环境将需要对客户进行教育并管理其关于「数据暴露」和「在无意中放弃特权」的风险;如果不事先解决,隐私期待和数据在未知服务器上的保留等方面将成为风险因素。
在短期内,在与客户互动时,评估其所使用新技术的成本/收益非常重要。
随着监管机构对稳定币发出警报,Tether 的提款额已超过 100 亿美元
作者:Ryan Browne
🔑 洞见:
随着 UST(TerraUSD)的崩溃,稳定币在市场上面临着严峻的抛售压力。崩盘是从一笔大宗交易引发的,导致 UST 价格触及 0.95 美元,一度跌破其挂钩价值。鉴于宏观经济市场状况,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普遍崩溃。USDT(Tether)和 USDC(USD Coin)的市值也随之大幅下降。
自从 2022 年 5 月 11 日创下了 830 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后,Tether 的市值已跌至接近 730 亿美元,跌幅超过了 100 亿美元。
为了应对市场波动,Tether表示其减少了所拥有的商业票据数量,并增加了美国国债的持有量。
然而,监管机构对 UST 的崩溃仍感到震惊,并希望对稳定币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巴拿马通过了《允许使用加密资产》的法案
作者:Valentine Hilaire 和 Elida Moreno
🔑 洞见:
2022年4月28日,巴拿马国民议会批准了「规范加密资产的商业化和使用、数字价值释放、贵金属和其他资产的代币化、支付系统以及规定的其他处置法案」,该法案由独立国会议员 Gabriel Silva 推动。
总统洛朗蒂诺·科尔蒂佐(Laurentino Cortizo)有30个日历天的时间来签署法案或将其打回进行修改。目前还没有官方的正式答复,但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彭博创新经济拉美门户论坛」期间,科尔蒂佐指出,该法案必须符合全球反洗钱标准,并正在由他的顾问进行修订。
新法案将为加密用户和企业家提供更多的法律确定性,并允许使用可选择的加密资产来支付任何合法的民事或商业活动。
巴拿马提供的优势之一是其「属地征税制」;这意味着该国只对在其境内发生的活动征税。而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质,加密资产将被视为境外来源的收入,这意味着不用对其资本利得征税。
加密货币市场如何与金融市场相连
作者:Sang Rae Kim
🔑 洞见:
人们普遍认为,加密货币市场的麻烦似乎并没有转移到其他金融市场。比如当比特币在 2021 年 5 月的一周内下跌 30% 时,股票或债券市场并没有遇到明显的困境。
然而,最近的研究已经在经验主义上表明,对稳定币的需求会导致美国国债和商业票据的价格波动。
Tether 和 USDC 通过依赖短期货币型安全资产储备(包括商业票据和国债)来维持与美元的挂钩。随着对这些稳定币需求的增加,发行人需要购买更安全的资产来维持其挂钩。Tether 和 USDC 的增发拉高了商业票据的发行量并降低了它们的收益率。
反之亦然。对稳定币需求的减少将导致对商业票据的需求减少,其收益率亦会增加。
结论是,稳定币的市场困境是可以通过商业票据市场传导到传统金融市场的,并最终蔓延到实体经济中。
葡萄牙考虑对加密货币征收资本利得税
作者:Callan Quinn
🔑 洞见:
2022 年 5 月 13 日,葡萄牙财政部长在议会中宣布,葡萄牙政府将寻求对出售加密货币的资本利得征税,而目前该交易不属于葡萄牙税收立法的范围。
该部门强调,政府的重点是确保任何新立法在没有漏洞的同时公平有效。
一位评论员认为,由于葡萄牙官僚机构的运作速度「超慢」,任何变动都还需要至少两年时间。
执法与采用:英国近期对加密货币的监管目标意味着什么?
作者:David Attlee
🔑 洞见:
在过去的几个月里,英国采取了许多举措来展示其对数字资产的兴趣和未来的接触方式。
其中一项举措是英国财政部于 2022 年 4 月 4 日宣布的「有意将稳定币置于该国的支付监管规定之下,从而让英国处在技术的最前沿」。财政部还承认,某些稳定币可能会成为零售客户的「普遍支付手段」,并详细表达了要「采取必要立法步骤将稳定币纳入可理解的监管框架」的监管意愿。
另一项举措则是,作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女王演讲的一部分,引入了支持「安全采用加密货币」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经济犯罪和企业透明度法案」、「创造更快,更轻松地扣押与恢复加密资产的权力」。《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也可能包括了对稳定币的指导方针。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英国高等法院的裁定,其承认了非同质化代币作为一种「财产」,以及第一只灰度 ETF 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 法律工具包
《全球税务指南 The Global Tax Guide》
图片来源:B(3,A)Rhunter
BanklessDAO 法律公会一直在努力构建加密税务讯息的未来,而 Metaversal Revenue Service 制作的《全球税务指南》就是当前努力的结果。《全球税务指南》将提供有关全球主要司法管辖区的虚拟货币相关所得税法的一般性、介绍性的信息。《全球税务指南》的准入权将通过铸造 69 号表来获得批准。任何人都可以铸造 NFT 并在支付铸造费用后访问税务指南。访问权没有限期,税务指南将随着法律的变化和司法管辖区的添加而更新。
请关注 Metaversal Revenue Service 的 Twitter,以获取有关铸造的最新信息,本次铸造定于 2022 年 6 月 1 日下午 2 点(美国东部时间/1800 UTC)在 www.globaltaxguide.xyz 进行。
《全球税务指南》最初将涵盖九个司法管辖区,并会定期增加。目前涵盖的司法管辖区包括:
澳大利亚
巴西
德国
波兰
葡萄牙
俄罗斯
西班牙
英国
美国
《全球税务指南》将计划在下一次更新中增加意大利、印度、阿联酋、加拿大、新加坡和尼日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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